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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查扣的50吨废旧铅酸电池终端处置环节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 涉嫌利益输送和腐败

创建时间:2023-06-20 16:30

5月24日,商会平台以《顺义区赵全营镇一家黑窝点露天存放收购的50吨废旧铅酸电池 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重大隐患》为题曝光顺义不法之徒私收私存50吨废旧钻酸电池。在之后的跟踪调查过程中,商会平台了解到:公安机关查扣这批废旧铅酸电池后,“红树林公司”把这50吨废电池拉走了!

6月5日,商会平台致《函》红树林公司了解相关信息,红树林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通过电话向商会平台确认这批被扣的废电池是49.4吨,但对商会平台要了解的“我们今天致函贵公司,就是要调查这批预估为50吨左右的废旧铅酸电池具体吨位是多少?“红树林”公司是按照什么标准什么具体流程处置的?什么时间处置的?你们处置这批旧电池花费了多少处置费用?”等相关问题,工作人员总是说“我们是国企,这件事就等公司总经理最后签字了,他签了字我们就能回函”。至今,已过15天,商会平台没有得到“红树林公司”的回函。
 

 

2023年6月5日,商会平台致“红树林公司”的《函》。

 

 

2023年6月5日,商会平台与“红树林公司”应急队队长的通话录音,证明这批电池的实际总重量是49.4吨。

 

2023年6月5日,商会平台与“红树林公司”办公室收文员的通话录音,证明“红树林公司”已经收到商会平台的《函》。
 

商会平台于2023年6月5日对红树林公司提出的问题很难回复吗?其中可有蹊跷?难道真的存在其他举报者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的规定,废旧铅酸电池不属于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它是属于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因此,这批依法没收的废旧铅酸电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根据调查,这批被查扣的废旧电池当晚随即被红树林公司拉走,显然未经过公开拍卖程序!同时,举报者反映:之所以红树林公司对于商会平台的提问不予答复,是不好(无法)答复啊,利益都是利益闹的,其中涉嫌存在利益输送和腐败!

为此,商会平台将建议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关注并审计近年来本市查处“违规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件后,被查扣的铅酸电池的流向问题,以及所得款项是否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证明查扣的物品必须经过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